開辦連鎖診所需要幾家診所
為加強對私人診所的管理,促進私人診所健康發展,根據國務院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》、衛生部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等有關規定,結合本市實際,對私人診所的設置和監督管理制定本暫行規定。
私人診所設置申請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:
(一)非在職醫務人員,有執業醫師資格,經注冊后在醫療機構中執業滿5年;
(二)設置二級西醫或三級中醫診療科目診所的,申請人應具有副主任醫師或以上職稱;
(三)男性年齡在65周歲以下,女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下,且身體健康;
(四)離退休的衛生技術人員須經原工作單位同意;
(五)注冊資金:私人西醫診所不少于30萬元,私人中醫診所不少于15萬元;
(六)具有常住戶口。
(七)診所場地必須長期固定(非申請人所有,需有5年以上租賃協議)并且符合衛生部頒布的《醫療機構基本標準》要求,以1名醫生,1名護士計,使用面積不小于40平方米,聘用衛技人員每增加1名,面積增加10平方米。
(八)符合xxx市區域衛生規劃和當地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。
凡申請設置私人診所,應向戶籍所在地的縣(市)、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,并提交如下材料:
(一)設置申請書(必須申明是營利性醫療機構);
(二)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;
(三)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;
(四)其他材料(身份證復印件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注冊資金證明材料、縣或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體檢表、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,個人工作簡歷,離退休人員提供原單位同意證明,租賃房屋的需提交租賃協議)。
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后,根據本規定和當地《醫療機構設置規劃》,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答復。被批準的,應向申請人發給《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》(應注明為營利性醫療機構)
請醫療組織執業登記。應當具有下列要求:
(一)有設置醫療組織準許書;
(二)符合醫療組織的基本準則;
(三)有適合的名稱、組織組織和場所;
(四)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、設施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;
(五)有相應的規章規則;
(六)能夠獨立承受民事職責。